(2016)沪0109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曾卫国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国,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9行初70号原告曾卫国,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2016年4月7日,原告曾卫国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书》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同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70号。同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雪峰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书》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64号。由于上述两案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为,即使行政复议决定文号不同,但复议决定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相同,且均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故应予并案审理,现裁定如下:将(2016)沪0109行初70号案件原告曾卫国作为(2016)沪0109行初64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并案审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曾卫国。审 判 长 邱 莉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