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再洪与秀山县高田煤业有限公司高家湾煤矿,秀山县高田煤业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杨义方,杨正锋,杨正美,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高家沟煤矿,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284-3号原告李桂香,女,土家族,1970年01月19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义方,女,土家族,1990年12月17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正锋,男,土家族,1993年03月03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正美,男,土家族,1994年10月18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高家沟煤矿,营业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膏田镇。负责人雷礼军。委托代理人刘胜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膏田镇。法定代表人杨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洪诉被告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高家沟煤矿、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杨再洪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经征求杨再洪继承人李桂香、杨义方、杨正锋、杨正美的意见,其明确表示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原告李桂香、杨义方、杨正锋、杨正美于2016年4月27日将原来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续医费变更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326284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香、杨义方、杨正锋、杨正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不宜直接进行审理。本案应由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一方或另一方不服的,再向本院起诉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原告李桂香、杨义方、杨正锋、杨正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