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程先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64号罪犯程先贵,无业。罪犯程先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7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先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积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程先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先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先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