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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许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负责人:裴世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德运。委托代理人:卜宪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