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井淑芬与周曙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淑芬,周曙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370号原告井淑芬,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周曙光,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淑芬诉被告周曙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淑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井淑芬负担50元,退回原告井淑芬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