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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季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97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2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季某和陈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XXX号开设某茶楼,由陈某实际出资,被告人季某负责管理。2014年11月开始,陈某(另案处理)经与被告人季某、陈某商议后,伙同傅某、陈某乙、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茶楼二楼某包厢内开设赌博场面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抽头所得与被告人季某和陈某分赃。2014年12月2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甲、涂某、刘某等人在该茶楼二楼某包厢内以“牛公”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季某让孙某在赌场内抽头,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共查获赌资人民币59200元,抽头人民币900元。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季某到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刘某、丁某甲、余某甲、陈某甲、余某乙、朱某、傅某、丁某乙、陈某乙、唐某、余某丙的证言,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季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亦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