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808号原告廖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廖某乙,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被告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2014年7月10日,原告廖某甲的父母朱某与廖某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1日生育原告。2015年7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将原告交由原告母亲朱某独自抚养,现原告母亲朱某带着原告在南平市××塔前镇的朱某娘家生活。被告从2015年10月之后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未探望原告。原告母亲朱某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2015年10月至起诉之日的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廖某甲抚养费1000元。被告廖某乙辩称,2015年7月我是跟朱某的父亲一起去浙江打工的,朱某说要去南平做事,当时被告想把原告给被告的父母养,但原告被朱某抱到她母亲家。2015年10月朱某就没有给我打电话,不是我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而是我不知道孩子的情况。被告有打电话给朱某,但每次都经常和朱某吵架,原告周岁时我有打电话给朱某问要不要带原告回来办满月酒,朱某说在浙江不回来。过年的时候我给朱某300元车钱让她从福州回南平过年,朱某也没回来过年。2015年10月我给朱某1000元,2015年11月开始朱某把原告带到她娘家后我就没有给原告生活费了。因为我家是农民,如果朱某带原告,抚养费我会给一些,但给不了每月1000元,被告现在计划以后每个月能给原告奶粉钱500-1000元。原告还那么小,如果朱某不外出打工在家带孩子,我可以养原告,也可以养朱某。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与被告廖某乙与2014年7月10日结婚,于2014年11月21日生育廖某甲。原告廖某甲现与其母朱某共同生活。原告廖某甲以被告廖某乙未支付原告相关抚养费用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主张标准偏高,依法应予调整。综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被告廖某乙每月负担65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被告2015年10月份未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关于其从2015年11月份起未支付原告抚养费的陈述,系其对于自身行为的确认,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3月止的抚养费3250元(650元/月×5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用应以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际发生为前提,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继续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起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今后有拒不履行抚养原告义务的行为,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廖某甲支付抚养费32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廖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圣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期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