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周立军、张静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2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媛媛,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立军。被执行人张静巍。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立军、张静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60756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607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静巍下落,被执行人周立军有一套设定抵押且正在居住的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天元居7-1-102房屋一套,因无合适的周转房未能进入拍卖程序,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591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空白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