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诉朱肖辉、杨连仔、徐龙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朱肖辉,杨连仔,徐龙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负责人:黄文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肖辉,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杨连仔,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徐龙和,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诉被告朱肖辉、杨连仔、徐龙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