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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有斌、郭义生、廖细牯、晏志新、刘耀华与彭卫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斌、郭义生、廖细牯、晏志新、刘耀华与被执行人彭卫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有斌、郭义生、廖细牯、晏志新、刘耀华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卫平支付执行标的款1132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工商、车管、房产及银行,被执行人彭卫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标的款113278元及执行费1599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彭卫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风发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代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