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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1020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晓玲,系白银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火荣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13日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117-3-6室楼房一套,家用电器创维电视两台、冰箱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之间只是产生了一点矛盾,但并不影响我们的婚姻生活,并未到离婚的地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会努力好好维护家庭,改掉不好的习惯,哪里有错误就改正,与原告好好沟通,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机会。财产方面,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117-3-6室楼房一套,属于我个人婚前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13日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双方长期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不认可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并表示今后与原告好好沟通,有错就改,努力维护好家庭,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属正常。本案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原告亦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离婚之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该辩解意见理由充足,予以支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和帮助,积极沟通,共同担负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关注家人身心健康,仍可维系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环宇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