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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莫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960号原告:莫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64。被告:林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1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林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