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莫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960号原告:莫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64。被告:林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1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林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