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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滨海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治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滨海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治国,李红,滨海新中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滨海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治国。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滨海新中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滨海华信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宏厦公司、杨治国、李红、滨海新中山石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滨海华信小贷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滨海宏厦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西湖明珠1号商住楼1702、1704、1705、1706、1802、1803、1805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变现,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