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周志伟与何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伟,何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周志伟,男,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何义雄,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关于周志伟与何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义雄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志伟清偿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受理费29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1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何义雄名下的粤X×××××号小轿车,但该车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列入了全国机动车盗抢名单,因此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复函。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73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建聪审 判 员 钟松毓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