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时录、刘君胜与被执行人刘业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时录,刘君胜,刘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郭时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君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业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业发账户存款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元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