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30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