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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雪平与刘洪洋、刘丽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平,刘洪洋,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孙雪平。被执行人刘洪洋。被执行人刘丽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洪洋、刘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1月19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丽娜、刘洪洋所有的位于玉田县玉田镇广源小区5-4-102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雪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孙雪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宝江审 判 员  樊广全代理审判员  桑泽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