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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1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范精,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