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特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永亮与刘荣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永亮,刘荣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331号申请人郭永亮,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刘荣光,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郭永亮与申请人刘荣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6-04-1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永亮与申请人刘荣光达成的编号2016-04-197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