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杜海,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某区某百货通往某女人街的人行天桥上扒走失主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HTC手机(价值5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此无异议。辩护人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