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成岩与吴全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岩,吴全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538号原告王成岩。委托代理人戴志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全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岩与被告吴全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成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岩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