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36号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十层1013室,组织机构代码56878089-9。法定代表人:宓建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育新东路158号(滁州1912文化商业街区)9幢塔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1456235H(1-1)。法定代表人:赵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