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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国与被执行人秦国红、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国,秦国红,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国。被执行人秦国红。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兴国与被执行人秦国红、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秦国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兴国工程款158077元;二、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秦国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洋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