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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珊与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珊,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李珊,女,1984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5-578号。法定代表人黄振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珊与被执行人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8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李珊与被告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珊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房屋租金二十一万九千二百二十二元二角一分;三、被告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珊违约金八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元;四、被告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珊居间服务费损失三万六千二百三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三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民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1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林 风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