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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彭慧玲与黎玮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玲,黎玮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1746号原告:彭慧玲,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顺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玮恒,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彭慧玲诉被告黎玮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顺添、被告黎玮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1年起向原告借款。2013年8月3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认连本息合计1100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当时未还借款为1053000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款借据》,承认本息共计1103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清还借款及利息。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03000元。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03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同意归还1103000元,但不同意利息。被告在2013年1月、4月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合计800000元,每月按2.5%计算利息,被告已经清还了150000元的利息。现同意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03000元,但现在没有能力马上偿还借款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日至2013年11月3日。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053000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103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就借款及利息清还给原告。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同意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110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被告对于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1103000元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将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清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0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曾雪敏人民陪审员  侯洁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