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吕信辛与吕智威、卢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信辛,吕智威,卢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455号原告:吕信辛,农民。被告:吕智威,农民。被告:卢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信辛与被告吕智威、卢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信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信辛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信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信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褚怀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