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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吕信辛与吕智威、卢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信辛,吕智威,卢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455号原告:吕信辛,农民。被告:吕智威,农民。被告:卢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信辛与被告吕智威、卢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信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信辛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信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信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褚怀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