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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丰宁顺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孙玺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宁顺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孙玺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财保9号申请人丰宁顺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树磊。被申请人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区路。法定代表人孙希艳。被申请人孙玺珉,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丰宁顺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孙玺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150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被申请人孙玺珉持有的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以丰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项目一期土地证证号为丰国用(2011)第867号为该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宁顺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8150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被申请人孙玺珉持有的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或查封。二、自即日起对申请人提供的丰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项目一期土地证证号为丰国用(2011)第86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宜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