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等与郭银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郭银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90号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法定代表人刘晓宇。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宇。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银刚。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诉被告郭银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晓宇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