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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蒋小玉申请唐庆德、崔花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玉,唐庆德,崔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蒋小玉,女,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唐庆德,男,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崔花翠,女,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蒋小玉申请唐庆德、崔花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