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黄东东、黄蕾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黄东东,黄蕾素,黄文远,黄碎华,林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89-301。负责人:高德。被执行人:黄东东,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蕾素,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文远,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碎华,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呈锋,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东东、黄蕾素、黄文远、黄碎华、林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16320.85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碎华名下的坐落于柳市镇荷岙村的土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执行款416320.85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南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