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100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林、马新柱诉被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马新柱,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10**民初298号原告李国林,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马新柱,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林、马新柱诉被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林、马新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林、马新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林、马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26元退还原告30026元,余款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国林、马新柱负担。审判员 郭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思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