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甄增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鑫丰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甄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220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丰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谢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永军,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甄增坡,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甄增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甄增坡对牌照为冀F×××××小型汽车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甄增坡所有的牌照为冀F×××××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