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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胡正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胡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兵,系该局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自琴,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胡正丽,生于1989年3月3日,个体工商户。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胡正丽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162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林劲松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