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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杰锋与魏成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锋,魏成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356号原告李杰锋,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现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温波阳,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200110503447。被告魏成鹏,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锋诉被告魏成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锋以鉴于涉案地块正值征收阶段、为彻底解决本案所涉合伙实质争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杰锋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杰锋负担。审判长 陈 宾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