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马德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陆某,马某1,马某2,马某3,马德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刑初3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女,192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害人马德胜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害人马德胜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被害人马德胜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害人马德胜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3,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被害人马德胜次子。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友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马德四,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已死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五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要求被告人马德四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德四因意外触电于2016年3月7日死亡。五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陆某、马某1、马某2、马某3撤回起诉。二、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世超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人民陪审员 包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