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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林英与徐宝伟、胡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英,徐宝伟,胡宗军,梁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英,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徐宝伟,男,汉族,1968年9月6日生。被执行人胡宗军,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梁文超,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生,渑池县仰韶镇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林英申请执行徐宝伟、胡宗军、梁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