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现住辽宁省铁岭县熊官屯镇。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志哲,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周志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找到时任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主任的赵某某(不起诉)欲办理信用卡。因周某有不良记录不能用自己的名义办理信用卡,被告人周某遂来到铁岭市银州区龙园附近一家复印社以5元钱的价格购买到了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通过墙上小广告私刻了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道办事处铁阀社区公章后,从网上查找模板伪造了袁某为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道办事处铁阀社区正式职工的工作收入证明。之后,被告人周某将袁某身份证复印件、工作收入证明及由其填写的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等材料交给了赵某某,让其帮忙办理信用卡。赵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在未核实是否为袁某本人办理信用卡的情况下将周某交其办理信用卡的材料推荐给了自己所在银行。2010年7月29日,以袁某名义的、信用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生效,由周某使用。后赵某某又联系到中国农业银行铁岭县支行的员工张某(不起诉),张某于2010年8月26日将周某以袁某名义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材料推荐给了中国农业银行铁岭县支行。2010年9月15日,以袁某名义的、信用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生效,由周某使用。2011年11月21日,周某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结清后注销,2013年4月7日,周某将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结清后注销。2015年8月31日,袁某因核查发现其名下有两张信用卡有不良记录后于次日报案。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周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睿、李淑坤、赵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相关材料、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相关材料、中国银行信用卡使用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使用明细、结清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工作报告、补充侦查报告、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周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已过五年追诉时效,因被告人周某以袁某名义骗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于2010年9月15日生效,而袁某在2015年9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受理,辩护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朴 锦 淑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何锡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