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伟斌与王斌、吴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斌,王斌,吴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195号原告:叶伟斌。委托代理人:叶观水。被告:王斌。被告:吴攀。原告叶伟斌与被告王斌、吴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王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吴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叶伟斌的委托代理人叶观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1日,被告王斌向原告叶伟斌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按月息1%计算,款限2015年8月5日前归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吴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王斌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本金及之后利息未能支付,遂涉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伟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吴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斌、吴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陈丽人民陪审员 蒋继树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