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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980郝本福与李尊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本福,李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980号申请执行人郝本福,农民。被执行人李尊旺,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本福与被执行人李尊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沛大民调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李尊旺欠原告郝本福借款本金48800元,于2012年3月始于每月的1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直至48800元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元,由被告李尊旺负担”。该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李尊旺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郝本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尊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尊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9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