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293号-2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蒋红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293号-2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459号。法定代表人陈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雪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文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诉被告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8095元(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成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