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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赵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75号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信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城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7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7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