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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邵长生与康金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生,康金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946号原告邵长生。委托代理人范立新,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金起。本院在受理原告邵长生与被告康金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金起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宋杰、邵楗琪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尚北岚庭6-2002、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3071**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康金起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杰、邵楗琪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尚北岚庭6-2002、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307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郄俊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