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亚金与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金,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4行初40号原告王亚金,男,汉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峰,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与关系,特别授权。被告嵩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关镇行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5418182。法定代表人吴光辉,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晋利成,男,系嵩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苌飞,女,系嵩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金诉嵩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告王亚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嵩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金撤回对被告嵩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亚金承担。审 判 长 张晓莉审 判 员 史宏远人民陪审员 李延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