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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胡兆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亮,胡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兆丽,女,汉族,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陈金亮与被执行人胡兆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23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私下完成交接7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中同意撤回对(2015)胶民初字第7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7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