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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亚松与被执行人何艳平、张卫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梅亚松,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艳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卫,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亚松与被执行人何艳平、张卫卫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何艳平、张卫卫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