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亚松与被执行人何艳平、张卫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梅亚松,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艳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卫,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亚松与被执行人何艳平、张卫卫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何艳平、张卫卫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