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36号原告衡起旭与被告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姿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