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36号原告衡起旭与被告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姿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