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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杨帆票据追索权纠纷2016民辖终1030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帆,刘勇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帆,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6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载明付款银行是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沙埔支行,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