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熊华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华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91号罪犯熊华平,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孝感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宣判后,熊华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熊华平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熊华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熊华平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南阳市、焦作市、武汉市、信阳市等地网吧实施盗窃41起,盗窃多名被害人手机价值62869元。该犯系主犯;系累犯;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罪犯熊华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熊华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华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