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钟永立与张锐钦、张春红、张增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立,张锐钦,张春红,张增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钟永立,汉族,现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徐振西,系大埔县茶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锐钦,男,汉族,户籍地大埔县。被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户籍地蕉岭县。被执行人张增郎,男,汉族,户籍地蕉岭县。关于钟永立与张锐钦、张春红、张增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张锐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钟永立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0元。二、张增郎、张春红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张锐钦、张春红、张增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6元由张锐钦、张春红、张增郎负担。申请执行人钟永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锐钦的车牌号为粤MTD7**、粤MCG3**的两部小车,依法在执行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存款情况,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县房产管理局、蕉岭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张锐钦、张春红、张增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锐钦的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22执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