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佰顺机井队与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佰顺机井队,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佰顺机井队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志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佰顺机井队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源:百度“”